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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王一號院185號23-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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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王一號院
國王一號院185號23-2號
當初是樣品屋:
https://estate.ltn.com.tw/article/226

「國王1號院」實品屋為23樓B2戶,設計84坪,客廳大器。

「國王1號院」可設計開放式廚房與餐廳,動線流暢。

「國王1號院」每戶皆有大面開窗,採光通風良好。

筆記:
債務人:
- 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明秀,因涉及洗錢罪,案件仍在偵查中;基於偵查不公開,案件何時結案未可知,刑事案件結案前,禁止處分的限制登記不會塗銷,也就無法取得權狀;未能取得權狀給銀行設定抵押,就無法轉為一般房貸,會一直停留在沒有設定抵押給銀行的代墊尾款狀態
- 沒有設定抵押的借款,利率較高,每借一仟萬,一個月的利息就大約5萬元
- 非禁止處分的物件,在繳完尾款後,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可取得權狀,轉為一般利率較低的房貸
- 此物件,偵查進度何時能結束?何時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? ,不可知,最好自備全額現金進場,否則要 需要跟銀行借款,一直支付高額銀行代墊利息;若非全額現金,要有能負擔長期高額利息的心理準備
- 此物件是「點交」物件,仍然可以入住,只是權狀會在禁止處分登記被塗銷後,才能取得
- 禁止處分的限制登記,是針對債務人,我們這邊拍定後,要走的是「點交流程」
- 有幾點需衡量相關成本(1)積欠社區管理費 (2)白蟻除蟲、清運與全室裝潢翻新費用 (3)此物件有禁止處分,銀行代墊尾款利息期間較久,利息費用較高
參考價格:


同社區近2年實價交易,剔除毛胚屋,總坪數相近的2筆交易,扣除車位的均價為$(37.47 + 34.73) / 2 =36.10 萬元/坪
此物件車位5.09坪,若以實價約110萬計,(1,968 萬 - 110 萬)/(82.31 坪 - 5.09 坪)=24.06 萬元 / 坪
底價24.06 /36.10 =66.65%(約為 6.7折)

在第4個步驟,法院核發予拍定人「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」時拍定人即取得所有權,此物件,拍定人會取得所有權,也能進行點交流程,只是地政核發的「權狀」沒那麼快拿到

富康旅行社近期因涉及掏空、財務異常與巨額投資糾紛,遭到交通部觀光署勒令停業,檢調單位也已介入偵辦。
案情與爭議重點
· 事件起因:有營造業陳姓老闆(陳董)指控遭有「帝寶貴婦」之稱的林富慧(又名林芯慧)連環詐騙。
· 收購富康:林富慧涉嫌以觀光業前景看好為由,遊說陳姓老闆抵押建設公司資產,花費約3,538萬元 收購富康旅行社,並由林富慧與登記名義人謝姓友人主導經營。
· 財務異常與停業:富康旅行社在主導下曾購入日本溫泉酒店經營權,但隨後出現嚴重虧損、頻繁退票,並於2025年6月初 遭觀光署 勒令停業。
.雙方互控掏空:
。 營造商指控:陳姓老闆指控遭騙約4億元(包含入主建設公司與收購富康旅行社等),且發現公司資產遭到掏空,憤而提告。
○ 林芯慧反駁:林芯慧召開記者會否認指控,強調自己未擔任富康董事或實際經手財務,反控是陳姓老闆私自挪用公司資金(指出富康貸款1,000萬元中有810萬元流向陳長文的大豐建設帳戶),雙方各執一詞並已進入司法程序。
目前關於「富康旅行社掏空與詐騙爭議」的司法偵辦與官司進度,主要分為刑事偵查與民事債權兩大部分:
刑事偵辦進度(雙方互控、北檢偵辦中)全案由 台北地檢署(北檢) 指揮調查局專案小組進行偵辦。目前處於雙方各執一詞、互控刑事犯罪的互槓階段:
1.陳姓營造商控告林芯慧(林富慧):陳姓老闆指控林芯瑟涉嫌設局詐欺、惡意掏空富康旅行社及建設公司資產。陳姓老闆對外聲稱,自己因為信賴林芯慧才辦理增資,發覺受騙後已向檢調自首並配合調查。
2.林芯慧及富康其他股東反控陳姓營造商:林芯瑟召開記者會否認指控,並由富康旅行社其他董事的委任律師出面反擊。律師指控陳姓營造商才是實質掌控富康旅行社財務的人,涉嫌私自挪用公司資金(如富康向銀行貸款的1,000萬元中,有810萬元轉入陳男名下的建設公司),總計兩次增資有上億元流向陳男口袋。股東方已對陳姓營造商提出背信與侵占等刑事告訴,同樣由檢調偵辦釐清中。
備註:林芯瑟(原名林富慧)先前因另一起林口房屋詐騙案,已被台北地方法院依洗錢罪判刑1年10個月;而本次的富康旅行社案則是她在該案訴訟期間延伸出的新官司。
二、民事債權與公司現況
隨著富康旅行社爆發財務危機並被觀光署勒令停業,民間債權人已紛紛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債務:
•法院裁定強制執行: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等已陸續發布公示送達。有債權人(如田姓民眾)持有富康旅行社簽發的2,000萬元本票 由於未獲清償,已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並由法院裁定准予拍賣富康旅行社名下的不動產。
•公司登記狀態: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商工登記中,已顯示為「廢止」狀態。
由於刑事偵查不公開,北檢目前正針對雙方提供的銀行金流、公司股權變動明細進行核對與釐清,尚未做出正式的起訴或不起訴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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